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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案有了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办法官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如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房某、梁某一起在小区公共篮球场打篮球时,房某被梁某投出的篮球砸到头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当晚,房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共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5599.72元。后经法医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房某未构成体表伤。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房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梁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99.72元。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篮球属于具有高度身体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双方参与打篮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房某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被梁某投出的篮球砸中,在无证据表明系梁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某无权诉请梁某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作出实体裁判的案件。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当事人因自愿参加高风险文体活动而遭受的损害,对损害发生主观上无故意、行为上无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判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理解“自甘风险”?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然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限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如因相约喝酒、相约打架等行为造成损害的,显然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是否在参与文体活动过程中致他人受损害的一律无须承担责任?“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有边界的,即便受害人是自甘风险,“加害人”也不能一律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在参与文体活动中致其他共同参与者受损害的,其是否担责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无过错或只是一般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但如果对损害的扩大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
另外,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因其承担责任与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有关,是否承担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性事旦旦,#贼爱国,#涩狼起居注,#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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